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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党员在党内当家作主――关于保障党员主体地位的研究综述
时间:2010-08-20 00:00:00     次浏览    来源:思政建设

 

 
字体大小: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作者:朱佩娴 叶帆                        2010-08-19 
党内民主,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让全体党员在党内当家作主。因此,党员主体地位的实现程度是衡量党内民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尺。没有党员主体地位的实现和主体作用的发挥,党内民主就缺乏基础条件。着眼于发展党内民主,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再次强调要“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如何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如何通过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发展党内民主?近年来,专家学者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
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已成为发展党内民主的现实要求
专家学者们认为,我们党自成立以来,对于发展党内民主的探索从来没有停止过,并且取得了很大成就,但党内民主建设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当前,我们党所处的历史方位、所肩负的任务、所面临的环境对于发展党内民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而尊重和保障党员主体地位正是新形势下发展党内民主的有效途径。
解决党内民主发展中有关问题的现实要求。一些专家学者认为,当前党内民主建设存在的问题有体制机制方面的,也有思想观念和环境氛围方面的。比如,有的领导班子议事决策不够民主,过分强调一把手负责制;有的地方和部门党内生活不规范,搞一团和气的“好人主义”;有的地方和部门党员民主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党员不敢讲真话、讲心里话。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就是没有尊重和保障党员主体地位,以领导本位取代党员本位,导致党员权利处于虚置状态。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从尊重和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入手,把发展党内民主和尊重、保障党员主体地位作为辩证统一、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统筹考虑、协调推进。
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的现实要求。一些专家学者认为,发展党内民主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的重要内容,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保持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党在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肩负任务的艰巨性、复杂性、繁重性世所罕见。这对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不能靠少数领导干部“单打独斗”,而必须发挥全体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高全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尊重和保障党员的主体地位。
适应党员队伍变化的现实要求。一些专家学者认为,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党员队伍发生了显著变化。一是党员文化程度大幅度提高。根据2009年党内统计公报,目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党员占党员总数的35.7%。二是党员职业出现多元化。除了工、农、兵党员,党员队伍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人员、学生中发展迅速。三是党员价值观念发生深刻变化。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党员的价值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主体意识日益增强,开始关注个体价值的实现。党员队伍的变化表明,当前广大党员不仅具备参与党内民主生活的基本素养,而且具有参与党内民主生活的强烈诉求。这就要求通过尊重和保障党员主体地位来发展党内民主。
 
保障党员主体地位须处理好党员权利与党内权力的关系
专家学者们认为,个体权利和组织权力是现代组织结构中的两个基本变量,保障个体权利和制约组织权力构成现代组织治理与运行的核心内容,也是民主制度在现代组织中的重要体现。执政党虽然不同于一般社会组织,但如何处理好个体权利即党员权利与组织权力即党内权力的关系,依然是发展党内民主中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当前,应在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处理好两者关系。
保障党员权利。一些专家学者指出,尊重和保障党员的主体地位,基础是保障党员权利。离开党员各项民主权利的充分行使,党员的主体地位只能是空中楼阁,党内民主也就无从谈起。党员权利实质上是党员参与和影响党内事务的资格,党员行使权利主要不是为了实现个人私利,而是为了实现党的理想和奋斗目标。同时,党员权利作为一种自由,与其他自由一样是有限度、受约束的,这种限度与约束集中体现为党的纪律。可以说,党员权利是由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所规定和认可的,也是受其保护的。党的任何一级组织都无权剥夺这种权利,而党内立法的任务之一就是严格保护这种权利。但是,党员权利作为一种个体权利,相对于党内权力这种组织权力而言处于劣势地位。党员权利所表明的党员“可以做什么”要想在实践中真正成为“能够做什么”,需要党内权力的自我约束和有力保障。当前,要通过进一步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来保障党员的主体地位,关键要促使党组织成为保障党员权利的支柱。
制约党内权力。一些专家学者指出,党的权力包括党的对外和对内两种权力。前者主要与执政党相联系,是指执政党对国家的领导权;后者主要与党员权利相对应,是指以党的组织体系为载体的权力系统,也可称为党内权力。党内权力在本质上说是广大党员为了处理党内公共事务而自愿地将其一部分权利让渡出来而形成的党内公权力,也就是说它是因党员的授予和委托而产生的。因此,党员权利对于党内权力具有优先性,党内权力必须保障和维护党员权利。比如,党员的选举权就是解决党内权力来源与合法性问题的,即解决党内权力的授受关系问题;党员的监督权是党员选举权的延伸,是收回权力的权利,也是防止和克服受托机构或受托人滥用权力的权利。但是,权力总是具有扩张性的特点,党内权力也不例外。党内权力扩张的结果可能带来对党员权利的侵害。因此,要通过尊重和保障党员的主体地位来发展党内民主,就必须有效制约因党内权力扩张而对党员权利带来的侵害。
 
保障党员主体地位的思路和途径
如何在实践中真正保障党员主体地位,以此推动党内民主的发展?专家学者们着重从党员的主体意识、党内权力运行机制和党代表大会等方面提出了思路和途径。
提高党员的主体意识。一些专家学者指出,人作为行为主体,其行为过程是在一定意识的指导下进行的。主体意识作为一种自觉意识,是人们主宰自己行为的意识中最积极、最能动的部分。因此,提高党员主体意识是党员行使民主权利、发挥主体作用的重要心理基础。党员的主体意识并非党员所固有的,而是党员不断接受教育、长期经受党内生活锻炼形成的。受各种因素影响,当前一些党员的主体意识较弱,直接影响了主体作用的发挥。为此,应把提高党员的主体意识作为党的建设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一方面,加强党员主体意识的相关理论研究和教育培训,尤其是要加强民主集中制教育,引导党员正确行使权利,在全党形成“党员是党的活动的主体”的基本共识;另一方面,搭建党员发挥主体作用的平台,积极创造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机会,在实践中培养和提高党员的主体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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