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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有特色高水平大学和一流学科专业建设财政 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时间:2020-06-19 10:02:45     次浏览    来源:


赣财教〔20171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国发〔201564号)、教育部、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暂行)》(教研〔20172号)、省政府《江西省有特色高水平大学和一流学科专业建设实施方案》(赣府字〔201729 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提升江西高等教育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更好服务江西经济社会发展,十三五 期间,省财政统筹资金,支持我省有特色高水平大学和一流学科专业建设。为加强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三五期间,通过有特色高水平大学和一流学科专业建设,推动若干所高校进入国内一流行列,一批学科专业进入国内一流行列或前列,使江西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水平得到大幅提升,成为知识发现和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先进思想和优秀文化的重要源泉、各类高素质优秀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对立项建设的有特色高水平大学和一流学科专业,根据规划分年度拨付支持经费。

 

第二章资金安排

第四条  根据经省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中遴选原则、认定办法确定的建设对象、建设方案安排财政资金。十三五 期间省财政统筹安排资金40亿元,用于有特色高水平大学和一流学科专业建设。

第五条  有特色高水平大学整体建设。安排财政资金支持省高水平大学整体建设和省有特色高水平大学整体建设。根据《实施方案》将南昌大学列为省高水平大学整体建设高校,安排财政资金10亿元。

第六条  一流学科建设。优势、成长、培育三个层次各10 个左右学科,共安排财政资金27亿元。

优势学科,共安排财政资金17亿元,具体安排金额根据建设对象的学科折算系数确定(医学学科折算系数为25,工学、农学学科折算系数为1. 5,其他学科学科折算系数为1(下同)。

除医学、工学、农学外,其他学科最高限额不超过6000万元。成长学科,共安排财政资金8亿元,具体安排金额根据建设对象的学科折算系数确定。除医学、工学、农学外,其他学科最高限额不超过3000万元。

培育学科,共安排财政资金2亿元,具体安排金额采取基数加增量的模式确定。培育学科基数为1000万,增量部分根据建设对象的学科折算系数确定。

第七条  一流专业建设。优势专业和特色专业建设数量分别为2030个左右,共计50个左右。共安排财政资金3亿元。

优势专业共安排财政资金2亿元,具体安排金额采取基数加增量的模式确定。优势专业基数为500万,增量部分根据建设对象的学科折算系数确定。

特色专业共安排财政资金1亿元,具体安排金额采取基数加增量的模式确定。特色专业基数为150万,增量部分根据建设对象的学科折算系数确定。

第八条  市属高校奖补资金。市属高校建设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省财政予以奖补。

市属高校入选优势学科,安排奖补资金4000万元(仅限医学、工学、农学,其他学科最高限额不超过2000万元);入选成长学科安排奖补资金2000万元(仅限医学、工学、农学,其他学科最高限额不超过1000万元);入选培育学科安排奖补资金500万元。

市属高校入选优势专业安排奖补资金300万元;入选特色专业安排奖补资金100万元。

第九条  列为省有特色高水平大学整体建设的高校,省财政不再另外安排一流学科专业建设经费。各阶段已列为一流学科建设对象的各层次学科,其建设经费要惠及相关学科与专业群,其覆盖的所有专业,不再纳入一流专业建设范围。一流学科专业建设经费不得用于立项学科专业以外的其他学科专业和公共事业建设。

如有市属高校入选省一流学科专业建设对象,由此产生的结余资金,全部统筹用于优势学科建设。

 

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十条  省财政资金主要用于省属高校有特色高水平大学和一流学科专业建

设、市属高校一流学科专业建设奖补,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弥补其他项目资金缺口等。

用于设备购置的经费,特色高水平大学整体建设高校不得超过4000万元;优势学科的医学、工学、农学学科不得超过2000 万元,优势学科的其他学科不得超过1000万元;成长学科的医学、工学、农学学科不得超过500万元,成长学科的其他学科不得超过200万元;培育学科的医学、工学、农学学科不得超过200万元,培育学科的其他学科不得超过100万元;优势专业的医学、工学、农学学科不得超过150万元,优势专业的其他学科不得超过30万元;特色专业的医学、工学、农学学科不得超过50万元,特色专业的其他学科不得超过10万元。

用于人才队伍建设(含人才引进和现有人员培养)的经费可占财政资金总额的50%。

第十一条  省财政资金用于立项建设单位的以下支出:

(一)人才队伍建设。包括国内外领军人物和创新团队人才引进、学术带头人及青年学术骨干的培养等方面的支出。

(二)创新人才培养。创新人才培养方式、改革课程体系内容方法等方面的支出。包括中青年骨干教师参加国内外培训、进修、访学,本科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专业培训等。

(三)学术交流合作。包括举办、参加高层次国际性和全国性学术会议及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讲学等方面的支出。从严控制出国经费支出。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经费不得超过财政资金的10%。

(四)绩效支出及岗位津贴。不设绩效支出比例限制,绩效支出安排与研究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立项建设单位可自行制定办法,规定是否将绩效支出纳入单位绩效总额。  (五)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仅限于学科专业建设相关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支出。

第十二条  结余结转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江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赣府发〔201635号)执行。

 

第四章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立项建设高校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项目管理,制定完善经费及项目管理制度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立项建设高校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严格审核,规范支

付,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立项建设高校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建立规范的招投标机制和相应的责任机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六条  下放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招标审批权。立项建设高校可自行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组织采购科研仪器

设备和选择评审专家,从注重程序向结果导向转变,将进口设备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提高招标采购的效率和效益。

第十七条  使用省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应及时纳入高校资产进行统一管理,认真维护,共享共用。

第十八条  立项建设高校所属主管部门、设区市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制定专门的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强化对立项建设高校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对建设过程中建设方案、预算的调整进行审批,同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九条  立项建设高校应制定省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认真开展总结和自评,并于每年年底前将财政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资金管理等情况以正式文件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将适时对立项建设高校进行抽查,同时开展资金管理使用绩效评价,并根据绩效评价及中期和期末评价结果,对成效显著的,加大支持力度;缺乏成效的,减少经费投入或调出建设范围。

设立奖惩机制,对于通过建设周期的建设,达到一流学科、一流专业预期目标的,将根据进位赶超的程度,给予一定的奖励性经费;对于未达到预期目标,或者全国排名未实现显著提升,甚至不升反降的建设对象,将酌情扣回部分项目资金,最高将扣回30%的项目资金。

第二十条  按照《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的通知》(赣财预〔201711号)文件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立项建设高校要及时将建设方案、管理办法、进展实施情况等信息在学校网站公开;主管部门、设区市要将管理办法、监督检查情况、所属各高校建设情况等信息在网站公开;省财政厅要将资金分配政策、管理办法、资金分配结果、绩效目标及评价结果等信息在网站公开;省教育厅要将资金分配政策、管理办法、资金分配结果、绩效目标及评价结果、监督检查情况、各高校建设总体情况等信息在网站公开。

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不定期对省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财政资金以及疏于管理影响目标实现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教育、高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7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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