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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校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06-03 10:51:12     次浏览    来源: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等文件的规定及税务部门要求,现就做好我校教学、科研用国产设备退税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所有采购列入《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的教学、科研用国产设备(以下简称国产设备),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合同、入账单等材料向税务局申报退税。

  二、关于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的要求

  1.采购国产设备,无论金额大小都必须签订采购合同(不含万元以下使用科研课题经费自行采购、未在采购系统中申报的设备),合同中必须约定销售方(供应商)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并注明货物(设备)的中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

  2.批量采购国产设备必须附设备清单,且合同中货物名称必须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相一致。

  3.采购合同中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须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纳税人识别号”相一致。

  三、关于国产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

  1.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购货方”栏必须是“江西财经大学”。

  2.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必须是12360000491018247J,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方名称”栏必须是合同中销售方的名称(与销售方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后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一致)。

  3.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必须是采购设备的中文名称,“规格型号”栏必须是“英文字母及数字”格式且与合同中“规格型号”相一致。

  4.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是一批设备,必须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销货清单需加盖公章且与合同中设备采购清单相一致)。

  5.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不得签任何字,尤其是抵扣联的密码区和左上角的二维码区不得签任何字。

  四、关于采购国产设备报销时需提供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抵扣联;

  2.仪器设备采购合同原件1份、复印件1份;

  3.设备入库单2份。

  五、关于已退税的国产设备后续管理要求

  1.已退税的国产设备,自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3年内,设备所有权不得转移或移作他用,确因特殊原因需将设备所有权转移出学校或移作他用的,设备使用单位须向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提出书面申请(须注明设备名称、规格型号、销售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金额等),经审批同意,由财务处向主管国税机关补交已退税款后,方可转移设备所有权或移作他用。

  2.资产处负责已退税设备实物管理,建立已退税国产设备台账,记录国产设备型号、发票开具时间、价格、已退税额等情况,已备主管国税机关上门核查。

  六、其他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营改增”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的相关规定和教学、科研用国产设备退税要求,凡需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由资产处先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手续,认证通过后方可申报退税。因此,国产设备采购人必须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及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以便资产处及时申报退税。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发布之日后,校内各部门采购的列入《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的教学、科研用设备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抵扣联、合同等资料办理报销手续,否则不予办理报销手续。

  附:可退税科技开发、科研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

  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招标采购中心

  2020年62

  附件

  可退税科技开发、科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

  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不包括中试设备)。具体包括以下四类

  一、实验环境方面

  (一)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

  (二)教学示教、演示仪器及装置;

  (三)超净设备(如换气、灭菌、纯水、净化设备等);

  (四)特殊实验环境设备(如超低温、超高温、高压、低压、强腐蚀设备等);

  (五)特殊电源、光源设备;

  (六)清洗循环设备;

  (七)恒温设备(如水浴、恒温箱、灭菌仪等);

  (八)小型粉碎、研磨制备设备。

  二、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

  (一)特种泵类(如分子泵、离子泵、真空泵、蠕动泵、蜗轮泵、干泵等);

  (二)培养设备(如培养箱、发酵罐等);

  (三)微量取样设备(如取样器、精密天平等);

  (四)分离、纯化、浓缩设备(如离心机、层析、色谱、萃取、结晶设备、旋转蒸发器等);

  (五)气体、液体、固体混合设备(如旋涡混合器等);

  (六)制气设备、气体压缩设备;

  (七)专用制样设备(如切片机、压片机、镀膜机、减薄仪、抛光机等),实验用注射、挤出、造粒、膜压设备,实验室样品前处理设备。

  三、实验室专用设备

  (一)特殊照相和摄影设备(如水下、高空、高温、低温等);

  (二)科研飞机、船舶用关键设备;

  (三)特种数据记录设备(如大幅面扫描仪、大幅面绘图仪、磁带机、光盘机等);

  (四)材料科学专用设备(如干胶仪、特种坩埚、陶瓷、图形转换设备、制版用干板、特种等离子体源、离子源、外延炉、扩散炉、溅射仪、离子刻蚀机,材料实验机等),可靠性试验设备,微电子加工设备,通信模拟仿真设备,通信环境试验设备;

  (五)小型熔炼设备(如真空、粉末、电渣等),特殊焊接设备;

  (六)小型染整、纺丝试验专用设备;

  (七)电生理设备。

  四、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大型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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