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研经费来源
主要有:集中核算,专款专用。根据其来源,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学校自主科研经费(含科研启动经费、配套经费、校级项目经费及自筹项目补助经费)
二、科研费用支出
第一类:国家社科、国家自科、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以及部分省级纵向项目
(一)直接费用
1、设备费
预算范围内的设备和资产,采购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可由课题负责人自行采购;采购金额在2万元及以上,或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仍按政府采购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设备等资产应按规定在资产管理处办理登记入库手续。
2、会议费
(1)举办会议:应先填报会议审批及预算表,经所在单位、科研处审批后举行。报销时应提供会议费报销单、上级批准办会的文件(举办国际会议用)、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会议费开支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会议费开支标准,不超过江西省二类会议标准530元/人·天的综合定额。详见《江西财经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江财财务字〔2017〕3号)、《关于调整江西财经大学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的通知》(财务字〔2017〕5号)。
(2)参加会议:应提供会议通知,在差旅费中列支。
报销票据:差旅费报销单、会议通知,车票、机票,会务费、住宿费发票,及会务费、机票、住宿费的公务卡刷卡POS单(支付记录)。
3、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1)出国合作与交流费用
因项目研究确需出国合作与交流,应提供校内申请审批表、校内预算表、《江西省人民政府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赴国外、香港、澳门)或者省台办批文(赴台湾)等相关材料。
教职工应持因公证照,办理出国(境)手续。凡持因私证照出国(境)的,其费用不予报销(国家留基委规定可持因私证照出国(境)的除外)。
出国(境)费用开支要求,详见《江西财经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江财外事字〔2017〕17号)。
(2)邀请来华人员费用
4、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出版图书和文献:(1)合同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科研处审批。可不提供合同审批表。
(2)合同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提供合同(协议)及合同审批表。
合同金额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合同审批表由所在单位及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合同加盖单位公章;
合同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按《江西财经大学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江财字〔2016〕110号)规定,合同须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
支付版面费:应提供用稿通知书。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社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资金不得支出论文发表版面费,此类支出不得列支印刷出版费。
5、差旅费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详见《江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赣财行〔2014〕14号)、《江西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赴外省及其所辖市县出差住宿费标准明细表》(赣财行〔2016〕14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和调整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赣财行〔2017〕25号)。
差旅费报销单应注明“课题组成员”字样并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1)交通费
①厅局级(教授)人员:可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不含旅游船)二等舱,或飞机经济舱;
②其余人员:可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不含旅游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
乘坐飞机:应从严控制(教授或正处级以上人员除外),其余人员乘坐飞机经济舱应事先经分管校领导审批(目前分管科研工作校领导授权财务处审批)。
不够级别且未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可比照高铁或动车二等座票价和乘坐飞机费用(包括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保险费、订票费),按从低原则报销。
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自然天数省外每人每天80元,省内每人每天60元。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
长途租车费:预算范围内的长途租车费,应提供项目负责人与车辆出租方签订的租车合同或协议。签订合同,按出版图书、文献的合同要求执行。
单程票据必须注明理由。
(2)住宿费
各地住宿费标准详见《江西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赴外省及其所辖市县出差住宿费标准明细表》(赣财行〔2016〕14号)。
实际发生住宿而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需注明原因,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可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给予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3)伙食补助费
省内伙食费补助,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100元。
省外伙食补助费标准,详见《江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赣财行〔2014〕14号)。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少乘飞机,节约开支,对到省外出差的人员,乘火车且乘车时间达到5小时的,可凭车票加发60元伙食补助费。在此基础上,乘车时间每超过1小时,再加发10元伙食补助费。
学生差旅费,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是否给予出差伙食和市内交通费补助。
6、专家咨询费
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应提供咨询情况的说明材料(包括时间、地点、方式、内容以及咨询专家姓名),含咨询专家身份证号码、签名的费用明细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本课题组成员以及履行项目管理职务行为的相关工作人员。
发放时,通过个人收入发放申请(登录财务处主页,填报网上申报管理系统)进行申报,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以零现金方式支付。
(1)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列支标准
①以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会期、工作时间在半天及以内的,按规定标准的60%执行;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按规定标准的50%执行。
②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每次按照会议形式组织咨询所规定标准的20-50%执行。
详见《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
(2)从其他科研项目资金列支标准
从其他科研项目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标准,按项目管理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结合当地科研技术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可参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列支专家咨询费的标准执行。
7、劳务费
纵向课题劳务费的开支预算与标准,结合当地科研、技术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支付范围包括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
横向课题劳务费依据委托协议或委托方认可的预算支付,比例不超过70%。支付范围包括课题组成员、参与课题研究的学生、临聘人员等劳务报酬。
发放给个人的劳务费,要严格审核发放人员资格、标准,发放方式按专家咨询费的发放要求执行。
8、数据采集费
数据采集费包括支付一手数据采集费用,及购买二手数据、数据分析服务费用等。
应提供数据采集情况的说明材料(包括时间、地点、方式、内容、被采集人姓名、联系电话等),及含被采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本人签名(或手印)的费用明细表。
9、资料费
包括图书购置费、打印复印费、翻拍翻译费、文件检索费等。打印复印费原则上要求转账或公务卡支付,零星、小额费用允许现金支付。
10、其他支出
指其他经过批准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必要费用。
(1)办公用品:按真实性、合理性原则,凭发票报销,发票未详细注明商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的,必须提供加盖发票专用章的销售清单,并按规定转账或公务卡支付。
(2)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预算范围内据实报销,单次金额在500元以上的必须转账或公务卡支付。
外地的办公用品费、汽油费、打印费等原则上随差旅费一起报销,不能随差旅费一起报销的,需予以文字说明。
(3)宽带上网费、手机和固定电话通讯费:如非项目负责人本人,必须由项目负责人在票据背面注明“课题组成员”并签字确认。
(4)按真实性原则,由项目负责人注明情况,允许在横向课题、学校配套等经费中报销部分立项前相关费用。
(二)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按规定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
间接费用的使用,包括科研管理费和科研绩效支出。
科研绩效支出:科研经费有明确规定绩效支出金额的,按规定支出;没有明确规定的,科研绩效支出最高可按间接费用扣除科研管理费后的95%支出。
科研绩效支出按规定分阶段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科研处成果管理科审核,并经科研处分管处长及财务处分管科研经费领导审批后进行支出。具体发放方式,按专家咨询费的发放要求执行。
详见《江西财经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江财科研字〔2016〕9号)。
第二类:按实际预算开支的省级纵向项目、横向课题以及校级项目
(一)除管理费外的经费使用范围仅限于研究直接需要的费用,同本办法规定的直接经费使用范围。如涉及开支直接经费使用范围外的类目,需提供主管单位批复的相关证明。
(二)相关自筹经费立项的项目以校级项目形式予以补助。
第一类、第二类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和使用管理规定,详见《 江西财经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江财科研字〔2018〕 3号)。
三、科研经费支出审批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
严格按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要求审批使用,符合政府采购、招投标及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
凡单笔经费支出5000元以内的,项目负责人签字即可支出;
单笔经费支出在5000-10000元以内的,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经所在学院(研究院)科研管理负责人审核签字即可支出;
单笔经费支出在1万元以上的,须经科研处审核签字;
单笔经费支出在2万元以上的,须加报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方可支出。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以委托方认可的协议及预算为主要依据管理。
单笔经费支出在1万元以内的,项目负责人签字即可支出;
单笔经费支出在1万元-2万元以内的,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负责人审核签字即可支出;
单笔经费支出在2万元以上的,须经科研处审核签字后方可支出。
(三)对外协作经费
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的对外协作经费须经科研处审核和分管校领导审批方可转出。
(四)学校配套资助经费
经费使用与纵向项目一致,其中用于专家鉴定费、咨询费、通讯费、劳务酬金、奖励、汽油费、市内交通费等支出不得超过配套资助经费总额的45%。
详见《 江西财经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江财科研字〔2018〕 3号)。
四、公务卡结算使用范围
科研经费支出中,要求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项目主要有:设备费、燃油费(500元以上)、打印费(1000元以上)、住宿费、机票、图书资料费、办公用品、电脑耗材、通讯费、会议费、租赁费、长途租车费、出版费、版面费,以及其他应转账支付的费用(可选择公务卡代替转账支付)。报销时,应提供公务卡刷卡POS单。
可开通公务卡网上支付(微信、支付宝绑定公务卡)。登录本人工行网银,查询交易记录,看到交易支付卡号、交易日期、支付金额、收款方名称等有关交易信息,打印后可替代公务卡刷卡POS单用于报账。
五、科研经费支出报销票据
(一)票据相关规定
1、票据时效
各类科研经费报销以课题立项时间为准,只能报销立项以后的票据。
2、票据规范
(1)票据填写要求:原始凭证应具备单位名称、日期、填制人签名或盖章、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等基本要素。
购物清单:如原始凭证不能详尽反映所购物品种类和数量,报帐时须附上出票单位开具的购物清单。
请向开票单位提供我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可在财务处主页“信息公告”栏、“江财财务咨询群”微信群公告栏查看)用于填制发票:
户名:江西财经大学
开户行:工行财大支行
帐号: 150221080902640059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000491018247J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经开区双港东大街169号
电话:0791-83818242
(2)国(境)外票据:持外文单据或港澳台地区单据报销时,原始凭证必须译成中文并由翻译人签字后,方可作为合法原始凭证。
(3)劳务发放票据:登录财务处主页,通过个人收入发放申请、填报网上申报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后打印。
(4)电子发票:真实、合法的电子发票的有效性与纸质发票相同。
经办人书面承诺:此票据为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报销。
(5)票据遗失:如原始凭证遗失,其存根复印件必须经原签发单位加盖财务鲜章、经办人写明遗失情况,并由证明人签字,经办单位领导及财务处领导审批后方可作为合法的原始凭证。
(6)不能报销的票据
①涂改、挖补的原始凭证,日期、金额有涂改或金额大小写不相符的发票;
②付款方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发票:
③假发票、已报销的电子发票。
(二)发票真伪鉴别
1、不合规发票类型
(1)发票为假:非税务或财政领购。违法私自印制,纸质、颜色、薄厚、印刷均与真票存在较大差异。
(2)发票内容为假:发票为真,但经济业务不真实。
(3)借开发票:开票单位与税务局登记备案的领购票据单位不符,借用其他单位空白发票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
(4)无效发票:开票单位已在工商局撤销却继续填开应注销而未注销的发票。
(5)不规范发票:发票的开具内容、格式、主体、金额等不符合要求。
(6)其他经鉴别为不合规定的发票。
2、查询发票真伪须注意事项
(1)发票是否真实存在。
(2)开票单位与领购单位是否一致。
(3)发票是否在发售时间和验旧时间范围内开具。
(4)发票开具的业务范围是否符合开票单位申报的营业范围。
(三)票据粘贴与签字
1、粘贴票据。为便于会计凭证装订和会计档案的管理,报销的票据粘贴要规范、牢固。
报销人应将小而多的原始凭证加以分类并整齐有序地粘贴在财务处统一印制的粘贴单上,并在粘贴单上注明发票类型、张数和金额,填写完整,不要超出粘贴单页面。
单张大发票可以不用粘贴,直接在发票背面签字。
2、发票签字。报销单、粘贴单、差旅费报销单、劳务费明细单等,应有经办人、审核人、项目负责人签字。
3、票据提交。纵向课题经费报销时,报销人员将合法合规并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的报销票据送科研处审核。
(四)报账与查询
1、报账资金到账。财务处复审报销票据,采取无现金支付的方式,委托银行转账或将报销的费用(以审核确定的金额为准)划入项目负责人指定的银行账户(银行账户一旦指定,不能随意变更)。
2、经费支出查询。可登陆本人校内信息门户,进入“财务查询系统”查询科研经费的报销情况。
查询科研经费相关信息时,如遇问题可致电财务信息管理科0791-83818242进行咨询。
六、科研经费开票、入账、外拨及结项
(一)到账开票及入账流程
1、项目负责人在得知科研经费到账后,须持科研合同协议书到科研处办理立项手续,科研处根据相关信息建立经费收支卡。
2、项目负责人持经费收支卡到财务处办理开票手续。对需要开具发票的科研经费,财务处根据收款单位名称开具税控发票,并按规定计算应交税费,上述税费将在确认收入时直接扣缴。
3、财务处根据经费收支卡、经费到账情况及发票办理入账手续。
(二)预借发票及入账流程
1、科研经费未到账之前,学校一般不提前开具发票。如有特殊情况,科研人员可通过一定的申请程序(《江西财经大学课题预开税票审批表》可从财务处网页下载),到财务处办理预借发票手续。
2、发票开具后,项目负责人需妥善保管发票并及时传递给付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积极催款,以确保款项在预借发票后一个月内到账。预开税票超过三个月而款项未入学校账户的,且税票又无法退回,项目负责人应按承诺承担责任。
(三)科研项目外拨经费
外拨经费支出,应当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
(四)科研项目结项
凭财务处提供的项目经费支出情况表,由财务处分管科研经费领导在结项报告上签字,并加盖财务处公章。
已正式结项的国家级研究项目,可在其学校配套资助经费的“其他费用 ”中列支奖金。发放审批程序与发放方式,参照科研绩效支出的程序执行。详见《江西财经大学重要研究项目经费配套资助管理办法》(江财科研字〔2014〕4号)。
七、其他注意事项
(一)差旅费报销单、票据粘贴单,可在财务处领取。
(二)科研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发生转账汇款、领取支票和预借发票等业务时,须由项目负责人亲自办理。遇特殊情况,可授权他人代办。
(三)项目负责人对报销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负责,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批准的经费预算控制支出。
结项时,财务处如实向项目委托单位出具经费支出明细单,如因项目预决算不一致影响项目结项,由项目负责人自行承担责任。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制度规定为准。
财务处
2018年10月20日
版权所有:江西财经大学财务处 邮编:330013 cwc@jxufe.edu.cn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昌北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港东大街169号